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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图读懂资源税
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《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53号) 财税〔2016〕54号(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) 财税〔2016〕55号(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) 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(修订后的《资源税纳税申报表》) 财税〔2017〕80号(水资源) 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(资源税改革) 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(水资源费改税城镇公共供水) 财税〔2018〕26号(页岩气资源税) 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(《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》)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(草案) 资源税法草案再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加快落实“税收法定”
1、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,开展水资源改革试点,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税征收范围;
2、实施矿产资源从价计征改革:详见《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》
(1)对列举的21种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,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、精矿(或原矿加工品)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。
(2)对粘土、砂石由于经营分散、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,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。
(3)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,按照从价计征为主、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,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。
3、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。
4、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。
5、水资源税改革,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试点,2017年12月1日在北京等9个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扩大试点。
6、2018年12月23日,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,开启了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。